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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学生党员自我学习管理规定
信息分类:党团活动  发布日期:2012-09-03 12:47:54   点击率:
 
武汉纺织大学学生党员自我学习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在广大学生党员中进一步营造讲学习、讲政治的良好风气,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学生党员的思想理论素质,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提升思想境界和道德修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党员。
 
二、学习内容和目的
第三条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章、党史等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各项决议、决定以及党的最新理论成果。
第四条 通过学习,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不断提高党性修养,进一步明确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全面提升党员个人素质。
 
三、学习形式和任务
第五条 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集合,理论学习与专题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学习由学生党支部根据实际组织安排,分散学习由学生党员个人根据学习计划自行实施。
第六条 学习计划和任务由党支部按照学院分党委要求在每学期初制定并下发学生党员个人,学生党员根据个人实际,按要求参加集中学习并开展自我学习。
第七条 学生党员自我学习的最低要求为“每月读一篇党建文章、每学期读一本党建著作、每学年撰写一篇学习体会”。
 
四、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学生党员自我学习由所在党支部负责管理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学院分党委备案。
第九条 学生党员自我学习实行季报制,即党员个人按季度汇报学习情况,填写《武汉纺织大学学生党员自我学习季报表》,报所在党支部审查。
第十条  学生党员应在每学年结束时,提交学年学习体会,全面总结一学年的学习收获和心得,汇报学习情况。
 
五、奖励与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党员自我学习纳入学生党员培养和教育的全过程,并将学习表现和成效作为学生党员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二条 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我学习的党员,由所在党支部负责进行诫勉谈话,调查原因并进行学习引导;对情节严重者,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分。
 
六、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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